原告: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WeiChenMolin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波,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燕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临沂华越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曹斌,职务不详。
原告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华越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2019年9月17日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施建国
书记员:盛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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