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明码(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三层D04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大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慈航康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臧向荣。
原告明码(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慈航康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明码(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明码(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码(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6元,减半收取计1,143元,由原告明码(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 弘
书记员:张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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