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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某诉罗田县人民政府、罗田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罗田县白庙河乡人民政府、王淼、明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罗田县运通物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明某
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罗田县人民政府
崔伟
罗田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郑卫国(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罗田县白庙河乡人民政府
王祥亚
刘海涛
王淼
张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明进
明思格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金虎
吴光辉
罗田县运通物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张焕明(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明某。
委托代理人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詹红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崔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田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金马大道。
组织机构代码:01127312-7。
法定代表人郑耿,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卫国,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田县白庙河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晓宇,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王祥亚,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涛,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淼,个体司机。
委托代理人张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明进。
委托代理人明思格,系明进的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敦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光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田县运通物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滨河路。
组织机构代码:72832565-X。
法定代表人方袖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焕明,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与被告罗田县人民政府、罗田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罗田县白庙河乡人民政府、王淼、明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罗田县运通物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罗田县人民政府、罗田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罗田县白庙河乡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田县人民政府、罗田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罗田县白庙河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某撤回对被告罗田县人民政府、罗田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罗田县白庙河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田县人民政府、罗田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罗田县白庙河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某撤回对被告罗田县人民政府、罗田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罗田县白庙河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审判长:肖艳娟
审判员:余亩千
审判员:朱启志

书记员:姚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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