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某
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罗田县人民政府
崔伟
罗田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郑卫国(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罗田县白庙河乡人民政府
王祥亚
刘海涛
王淼
张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明进
明思格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金虎
吴光辉
罗田县运通物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张焕明(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明某。
委托代理人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詹红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崔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田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金马大道。
组织机构代码:01127312-7。
法定代表人郑耿,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卫国,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田县白庙河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晓宇,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王祥亚,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涛,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淼,个体司机。
委托代理人张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明进。
委托代理人明思格,系明进的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敦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光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田县运通物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滨河路。
组织机构代码:72832565-X。
法定代表人方袖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焕明,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某与被告罗田县人民政府、罗田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罗田县白庙河乡人民政府、王淼、明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罗田县运通物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罗田县人民政府、罗田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罗田县白庙河乡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田县人民政府、罗田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罗田县白庙河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某撤回对被告罗田县人民政府、罗田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罗田县白庙河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田县人民政府、罗田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罗田县白庙河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某撤回对被告罗田县人民政府、罗田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罗田县白庙河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审判长:肖艳娟
审判员:余亩千
审判员:朱启志
书记员:姚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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