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云会,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农民。2011年1月10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燕军,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云会犯容留卖淫罪,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易云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云会在其租赁的房屋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文盲、法盲,家境贫寒的辩护意见,与定罪量刑无关,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易云会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云会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兰喆
书记员: 毛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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