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9301956****,汉族,出生地为湖南省祁阳县,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组,现住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易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12时58分,被告人易某某路过本市越秀区麓景路68-69号周六福珠宝店门口时,见门前展柜无店员看管,便使用随身携带的白色编织袋作掩护,盗得摆放在该店门口展柜上的银手镯共34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97.8元),后携赃逃离现场。同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易某某在本市越秀区横枝岗田寮大街2号门前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另从被告人易某某居住的本市越秀区横枝岗田寮大街32号之一303房缴获上述全部被盗赃物。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盗银手镯的物证(照片),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扣押文书、监控截图照片等书证,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 佳
检察官助理 肖毅文
2020年12月14日
附: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6张。
3.案件证据开示表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