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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塘湖镇南考村民委员会与杨红利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易县塘湖镇南考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易县塘湖镇南考村。
法定代表人:张会永,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志芬,女,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永升,男,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红利,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原告易县塘湖镇南考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考村委会)与被告杨红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考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刘志芬、被告杨红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考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拆除在原告村委会大门上非法安装的锁具并清除大门及墙壁所书写的文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30日,被告以村委会拖欠其工程款为由,擅自将原告住所地办公室院落的大门安装了锁具,并在大门及院墙上书写了诅咒、虚构性的文字,致使村两委会至今不能正常办公,房屋内财产及保存文件的安全也不具有确定性。村两委干部找被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原状,遭到被告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红利辩称,村委会的地方已经归被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30日中午,被告以原告拖欠其工程款为由,将原告住所地的大门安装锁具,并在大门及两侧院墙上书写“期人太深…谁开死全家”等文字。

本院认为,被告杨红利作为个人无权私自将原告住所地的大门安装锁具、无权在原告住所地的大门及两侧院墙上书写“期人太深…谁开死全家”等文字,其行为应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故被告应拆除锁具,清除其私自书写的文字;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红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安装在原告南考村委会住所地大门上的锁具,清除原告住所地大门及两侧院墙上书写的“期人太深…谁开死全家”等文字。
二、驳回原告南考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被告杨红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鲲鹏

书记员: 张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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