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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西渭庄金城饭店与易县西山北乡南河北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易县西渭庄金城饭店。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塘湖镇西渭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3MA09MNP311
经营者:王金成,男,1967年2月3日出生,住址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静,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县西山北乡南河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贾永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易县西渭庄金城饭店与被告易县西山北乡南河北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县西渭庄金城饭店的委托代理人李晓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易县西山北乡南河北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县西渭庄金城饭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商品费用751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金成饭店,饭店内同时经营商店,2018年11月20日被告村委会欠下原告餐饮饭款7511元,并出具了欠条,经多次催要,未予以偿还。
被告易县西山北乡南河北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0日易县西山北乡南河北村民委员会欠原告易县西渭庄金城饭店款7511元,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原告易县西渭庄金城饭店提交的2018年11月20日易县西山北乡南河北村委会出具的欠条原件一张在卷为证。
限被告易县西山北乡南河北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易县西渭庄金城饭店款751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易县西山北乡南河北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欠款事实存在,被告易县西山北乡南河北村民委员会理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款7511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易县西山北乡南河北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 章红彬

书记员: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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