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县西渭庄金成饭店。
经营者:王金成,男,1967年2月3日出生,住址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静,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县西山北乡远台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邱建国,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春,该村副支书。
原告易县西渭庄金成饭店与被告易县西山北乡远台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县西渭庄金成饭店的委托代理人李晓静、被告易县西山北乡远台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县西渭庄金成饭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餐饮饭款546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金成饭店,饭店内同时经营商店,2018年12月20日,被告欠原告餐饮饭款5460元,并出具了欠条,经多次催要,未予以偿还。
被告易县西山北乡远台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易县西渭庄金成饭店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限被告易县西山北乡远台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易县西渭庄金成饭店餐饮饭款54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易县西山北乡远台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 章红彬
书记员: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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