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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诚达综合商店与易县三月半便利店、易县裕丰副食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易县诚达综合商店,经营场所易县。
经营者:胡生国,男,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平,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县三月半便利店,经营场所易县。
经营者:张金玲,女,成年人,现住易县。
被告:易县裕丰副食商店,经营场所易县。
经营者:李广伟,男,住高碑店市。

原告易县诚达综合商店与被告易县三月半便利店、易县裕丰副食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易县诚达综合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易县诚达综合商店负担。

审判员 朱晓霞

书记员: 闫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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