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县鑫铭苗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易县北界安村。
法定代表人:张水金,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静,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海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被申请人:王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被申请人:张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了(2019)冀0633民初21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易县鑫铭苗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撤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海峰、王海龙、张福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牛晓静
书记员: 杜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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