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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某与吴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霞,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涛涛,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易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易某某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谢连明

书记员:苏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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