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易晓伟,男,199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县**镇**路**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0月2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景洪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晓伟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5日移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同年3月2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易晓伟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易晓伟为获取高额报酬,以体内藏毒的方式乘坐一辆车牌号为云K*****的客车自云南省景洪市前往普洱市。同日9时10分许,行至昆磨高速公路关坪查缉点时遇公开查缉,公安人员经检查发现被告人易晓伟体内藏匿毒品,遂将其抓获。后从被告人易晓伟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74颗共计净重441.2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从被告人易晓伟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检查、提取、毒品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晓伟运输毒品海洛因441.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晨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晓伟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3册、光盘3张;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