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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2时28分许,被告人易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饮酒后驾驶一辆粤JL****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顺德区**队球场对开处时,与梁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EL****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易某某受伤及上述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易某某负上述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4.3mg/l00ml。

事故发生后,易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梁某某并取得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2.梁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书证;5.视听资料;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永安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村*巷*号,联系电话1581787****;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一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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