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易某某、赵某某(在逃)、欧阳某某(在逃)、杨某某(在逃)、何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孟某某、毛某某(孟某某、毛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采取强制措施)经过事先组织和分工,由张某某驾驶何某某的轿车(车牌号:湘**)拉着何某某、易某某、孟某某、毛某某从山西窜至河北、山东等地寻找作案目标,作案前事先将毛某某、孟某某的手指砸骨折,并由何某某驾驶轿车故意挤靠受害人驾驶的三轮车,毛某某或孟某某骑自行车尾随在受害人驾驶的三轮车旁顺势倒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再由易某某冒充毛某某或孟某某的亲属与受害人进行谈判,以此方式敲诈受害人的钱财,所敲诈的钱财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作案成功后由未出面的张某某开好宾馆房间,其他人秘密潜入开好的房间内藏匿。
2019年4月19日8时许,在山西省临汾市大槐树镇朝阳路东街,欧阳某某骑自行车尾随在受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后,由赵某某驾驶轿车(湘**)故意挤靠李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欧阳某某顺势倒下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易某某与受害人李某某进行谈判,骗取李某某8000元。
2019年5月10日17时许,在山西省小店区真武路,欧阳某某骑自行车尾随砸受害人赵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后,由赵某某驾驶轿车故意挤靠赵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欧阳某某顺势倒下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易某某与受害人赵某某进行谈判,骗取赵某某6600元。
2019年5月31日14时许,在山西省临汾市高河桥路段,欧阳某某骑自行车尾随受害人曹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后,由赵某某驾驶(湘**)故意挤靠曹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欧阳某某顺势倒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易某某与受害人曹某某进行谈判,骗取曹某某1200元。之后几名嫌疑人窜至河北省寻找作案目标。
2019年6月4日11时许,在河北省沙河市建设路,欧阳某某骑自行车尾随在受害人赵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后,由赵某某驾驶轿车(湘**)故意挤靠赵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欧阳某某顺势倒下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易某某与受害人赵某某进行谈判,骗取某某8000元。
2019年6月5日12时许,在河北省邢台市人民大街,欧阳某某骑自行车尾随在受害人魏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后,由赵某某驾驶轿车(湘**)故意挤靠魏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欧阳某某顺势倒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易某某与受害人魏某某进行谈判,骗取魏某某9000元。
2019年6月14日09时许,在河北省涞水县府前街,欧阳某某骑自行车尾随在受害人万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后,由赵某某驾驶轿车(湘**)故意挤靠万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欧阳某某顺势倒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易某某与受害人万某某进行谈判,骗取万某某10000元。之后几名嫌疑人又驾车窜至山西省寻找目标。
2019年6月20日12时许,在山西省平遥县东外环路,欧阳某某骑自行车尾随在受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后,由赵某某驾驶轿车(湘**)故意挤靠王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欧阳某某顺势倒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易某某与受害人王某某进行谈判,骗取王某某1800元。在这之后欧阳某某离开了该团伙,孟某某加入了团伙,该团伙窜至河南寻找作案目标。
2019年7月3日13时许,在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张德路,孟某某骑自行车尾随在受害人郭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后,由赵某某驾驶轿车(湘**)故意挤靠郭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孟某某顺势倒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易某某与受害人郭某某进行谈判,骗取郭某某2000元。
2019年7月4日11时许,在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曙光路,孟某某骑自行车尾随在受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后,由赵某某驾驶轿车(湘**)故意挤靠王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孟某某顺势倒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易某某与受害人王某某进行谈判,骗取王某某5000元。之后几人又回到山西省寻找目标。
2019年7月15日11时许,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富康街,孟某某骑自行车尾随在受害人卫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后,由赵某某驾驶轿车(湘**)故意挤靠卫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孟某某顺势倒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易某某与受害人卫某某进行谈判,骗取卫某某6000元。之后毛某某加入团伙。
2019年7月27日10时许,在山西省太原市富康街,毛某某骑自行车尾随在受害人高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后,由赵某某驾驶轿车(湘**)故意挤靠高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毛某某顺势倒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易某某与受害人高某某进行谈判,骗取高某某2800元。
2019年7月27日12时许,在山西省太原市晋瑞园小区附近,孟某某骑自行车尾随在受害人刘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后,由某某驾驶轿车(湘**)故意挤靠刘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孟某某顺势倒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易某某与受害人刘某某进行谈判,骗取刘某某2400元。
2019年7月28日11时许,在山西省五台县迎宾路,毛某某骑自行车尾随在受害人姚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后,由赵某某驾驶轿车(湘**)故意挤靠姚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毛某某顺势倒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易某某与受害人姚某某进行谈判,骗取姚某某2200元。
2019年7月31日16时许,在山西省怀仁县怀贤西街,毛某某骑自行车尾随在受害人柴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后,由赵某某驾驶轿车(湘**)故意挤靠柴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毛某某顺势倒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易某某与受害人柴某某进行谈判,骗取柴某某2300元。
2019年8月10日15时许,在山西省介休市东云阁附近,毛某某骑自行车尾随在受害人候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后,由赵某某驾驶轿车(湘**)故意挤靠候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毛某某顺势倒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易某某与受害人候某某进行谈判,骗取候某某5000元。
2019年8月11日13时许,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高河桥北侧,毛某某骑自行车尾随在受害人杨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后,由赵某某驾驶轿车(湘**)故意挤靠杨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毛某某顺势倒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易某某与受害人杨某某进行谈判,骗取杨某某5500元。之后易某某带着孟某某、毛某某离开了赵某某、杨某某的团伙,加入了何某某、张某某的团伙,何某某、易某某、张某某、孟某某、毛某某在一起作案。
2019年8月17日12时许,在山西省朔州市建设路,毛某某骑自行车尾随在受害人弥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后,由何某某驾驶轿车(湘**)故意挤靠弥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毛某某顺势倒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由易某某与受害人弥某某进行谈判,骗取弥某某7000元。之后该团伙窜至河北省涞源县作案。
2019年8月18日18时许,在河北省涞源县百泉路,毛某某骑自行车尾随在受害人刘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后,由何某某驾驶轿车(湘**)故意挤靠刘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毛某某顺势倒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由易某某与受害人刘某某进行谈判,骗取刘某某2300元。
2019年8月19日10时许,在河北省涞源县开源路,毛某某骑自行车尾随在受害人贾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后,由何某某驾驶轿车(湘**)故意挤靠贾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毛某某顺势倒地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由易某某与受害人贾某某进行谈判,骗取贾某某7000元。之后易某某离开该团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他人设置圈套,以“碰瓷”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庆刚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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