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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19〕762号

被告人易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 。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2月24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九江市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 元,2018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被告人易某甲因赌博输光了钱,遂心生窃意。上午9时许,被告人易某甲骑摩托车来到宜春市袁某某洪塘镇台洲村,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机,通过踹坏或撬坏门锁的方式先后进入四户村民家中盗窃,盗窃现金及财物折款共计人民币13786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易某甲在被害人易某乙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600元左右和和天下香烟六包。后经袁某某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和天下香烟价值人民币600元。

2、被告人易某甲在被害人易某丙家中盗得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硬包和软包利群香烟各一条。后经宜春市袁某某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利群香烟价值人民币650元、金戒指价值人民币886元、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550元。

3、被告人易某甲在被害人刘某甲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6500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金耳环一对、银耳环一对。

4、被告人易某甲来到被害人刘某乙家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刘某乙回家撞见,被告人易某甲随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易某甲分别退还了被害人刘某甲、易某乙、刘某乙各自家中被盗的现金或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易某乙等人陈述;3.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 现场勘验、指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还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容

201992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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