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万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720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住袁州区**镇**村**组**号, 2018年9月2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9月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万载县看守所。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叶智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6日,易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晏某某冰毒两包。
2、2020年8月2日,易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晏某某冰毒两包。
3、2020年8月8日,易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晏某某冰毒两包。
4、2020年8月19日,易某某以900元的价格贩卖给晏某某冰毒两包。
5、2020年8月25日,易某某以900元的价格贩卖给晏某某冰毒两包。
6、2020年8月30日,易某某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晏某某冰毒一包。
7、2020年8月31日,易某某贩卖冰毒给晏某某,在交易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笔录2.晏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小青
检察官助理:熊燕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在万载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3《认罪认罚文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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