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桂生,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苗,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耀,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马立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冲。
原告易桂生诉被告卓耀、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易桂生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桂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易桂生负担。
审判员:房文佳
书记员:董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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