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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湘梅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书(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易湘梅,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湘潭市岳塘区**栋**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1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湘梅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5月25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6日左右,被告人易湘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栋**号的家中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俗称冰毒和麻古);

2、2019年10月29日左右,被告人易湘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栋**号的家中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

3、2019年11月2日左右,被告人易湘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栋**号的家中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

4、2019年11月初,被告人易湘梅容留吸毒人员匡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栋**号的家中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

5、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易湘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栋**号的家中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

综上,被告人易湘梅容留他人吸毒5次。

被告人易湘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易湘梅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易湘梅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湘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湘梅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湘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因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湘梅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琴

检察官助理:张潭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湘梅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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