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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龙世纪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聚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易龙世纪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鸿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晓、褚逸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聚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陶文玉。
  原告易龙世纪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聚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琴红

书记员:徐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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