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星迹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美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婵娟,上海信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千岁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星迹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千岁会展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迹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5元,减半收取计727.50元,保全费682元,由原告星迹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小国
书记员:尹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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