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春煦钢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锡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炫昌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超,山东名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刘家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德传。
本院在审理原告春煦钢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炫昌能源装备有限公司、青岛刘家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春煦钢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97.5元,财产保全费1,194元,合计2,691.5元由原告春煦钢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双幸
书记员:宋显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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