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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中兴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与王某增、耿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晋州市中兴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晋州市朝阳路海德花园2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勇,该合作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牛云峰,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增。
被告耿某。
被告石家庄禄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晋总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增,该公司经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被告王某增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期限3个月,被告耿某、石家庄禄祥纺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到期后未还清本息,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提供的被告王某增的住址不正确,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某增的住址错误,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晋州市中兴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宏生
审判员 刘珍友
人民陪审员 严贝

书记员: 刘向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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