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晋州市朋豪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小樵镇常营村,负责人:张永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MAO8EEP67T。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程,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
被告:河北省行某某荣某某物流中心,住址:行某某西外环北段,法定代表人:吕国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398867893Y。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住址:石家庄市行某某西外环东侧朔黄铁路北侧底商,负责人:郝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MAO7K37726。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85号一江大厦B座3-4层,负责人:杨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晋州市朋豪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范某某、河北省行某某荣某某物流中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2018年2月7日原告晋州市朋豪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晋州市朋豪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州市朋豪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晋州市朋豪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国军
人民陪审员 赵志明
人民陪审员 郝树平
书记员: 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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