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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某某、李某某与上海川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川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永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书生,男。
  本院受理原告晏某某、李某某诉被告上海川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晏某某、李某某诉被告上海川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梅丽华

书记员:杨怡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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