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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公开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5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20年10月1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十五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6时30分,被告人晏某某无证驾驶悬挂“湘K5JX**”车牌的面包车,从邵阳市双清区开往新邵县**镇,途经新邵县**镇**社区**路与**线交叉口,遇红灯亮时,继续前行,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轻便摩托车左转弯的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晏某某未下车查看,即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2020年10月16日,晏某某主动投案。2020年11月3日,晏某某对刘某某进行赔偿,取得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晏某某的肇事车辆及刘某某的三轮摩托车;

2. 归案经过、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医院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领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潘某甲、颜某某、周某某、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慧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码15717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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