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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某某抢劫案起诉书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89********,汉族,**文化程度**,现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晏某某通过手机软件和受害人谭某某进行同性约炮,约好后被告人晏某某便来到受害人所住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酒店**房间,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被告晏某某便向受害人索要车费及服务费用,受害人以双方自愿且从未谈及费用为由予以拒绝,双方发生纠纷。被告人晏某某便告知受害人其系艾滋病感染者并出示艾滋病检测单,并以此作为威胁,在房间内对受害人实施多次殴打,要求受害人出1万元给其买药,并故意用牙齿咬破了受害人的左上手臂,之后受害人趁机逃出房间,被告人晏某某仍追逐至酒店大厅,酒店予以报警处理。

经南昌市红谷滩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谭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8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酒店一楼大厅将被告人晏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归案经过、病例单、录音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谭某某陈述;

3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5勘查现场工作笔录;

6监控视频、录音音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峰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南昌市**看守所****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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