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晏洋,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魏倩倩,女,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健文,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秀兰,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锋(系曹秀兰的丈夫),男,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钱嘉乐,男,200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曹秀兰(系钱嘉乐母亲),女,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钱首志,男,201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曹秀兰(系钱首志母亲),女,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爱,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洋、魏倩倩与被告曹秀兰、钱嘉乐、钱首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洋、魏倩倩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晏洋、魏倩倩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晏洋、魏倩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8.10元(已减半),由原告晏洋、魏倩倩负担。
审判员:毕海英
书记员: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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