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某某
文野(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
刘刚(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晏某某
李月平
晏某某
原告:晏某某。
委托代理人:文野、刘刚,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文野、刘刚,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晏某某。
第三人:李月平(晏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20号,住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315号2栋1单元30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某、李某某诉被告晏某某、第三人李月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某某、李某某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晏某某、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晏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88元,减半收取2,594元,由原告晏某某、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晏某某、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晏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88元,减半收取2,594元,由原告晏某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阳春
审判员:张晨
审判员:陆军
书记员:向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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