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灿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冬冬,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家龙,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鹏飞,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王旭,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旭,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灿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49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相关财产。上海灿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灿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保全措施,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8,965.62元的冻结或对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1,815元,由上海灿星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万冯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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