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普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63********,汉族,文盲,务农,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监视居住;因再次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0月9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普某某到禄丰县金山镇小铺子村委会大块田将潘某某拉在大块田吃草的一匹骡子盗走,并将该骡子拉到禄丰县金山镇中屯村委会西瓜地附近一间废弃的烤房内藏匿。破案后已扣押发还被害人。经价格认定,该骡子价格为6454元人民币。
2.2019年7月15日5时许,被告人普某某到禄丰县金山镇侏罗纪大桥以东西河烟柳南岸绿化坪,将禄丰县园林管理所栽种在绿化坪内一株林木盗走,并将该林木拉到金山镇石门水库卖给杨某某。破案后已扣押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林木的树种为紫薇树,树高6米,胸径13厘米;该林木市场零售价格为5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指令记录、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2.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林木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俞 红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普某某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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