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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某甲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禄检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普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94********,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普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晚,普某甲在同村村民普某乙家串门时,趁普某乙不备,将普某乙放置于床铺上的一个装有1557元人民币现金的黑色钱包盗走。后其将盗窃所得钱包及现金藏匿于自家房子后面的土里。案发后普某甲带领公安民警找到其藏匿的盗窃所得的财物,已全部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普某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普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涉案金额刚刚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其作案后积极退赃,未对被害人造成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普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普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普某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禄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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