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普莱克斯(上海)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启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海轩,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碧玉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晨阳,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普莱克斯(上海)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碧玉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珠娟
书记员:史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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