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普陀区帮帮服务真如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伟,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亚峰,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帮帮民心乐公益服务社,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李青。
被告:李青,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原告普陀区帮帮服务真如中心与被告帮帮民心乐公益服务社、被告李青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帮帮民心乐公益服务社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帮帮民心乐公益服务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陀区帮帮服务真如中心撤回对被告帮帮民心乐公益服务社的起诉。
审判员:严建华
书记员:龚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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