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松,男,汉族,1976年5月1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小森,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豪程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周德侠。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贵彬,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松与被告上海豪程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景松负担。
审判员:李 珺
书记员: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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