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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某某、景某甲妨害公务案_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景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群众,务工,居民身份证号号码1426231986********。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地区襄汾县**乡**村**路**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2020年07月0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景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居民身份证号号码:1426231962********。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地区襄汾县**乡**村**路**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2020年07月0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景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0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20时许,在大厂县祁各庄镇观潮路检查站,被告人景某某、景某甲在接受执勤人员检查时,因景润珍未携带身份证,执勤人员张某某要求其下车进行身份信息登记,景某某拒不配合并对执勤人员张某某、孙某某行辱骂,下车后与执勤人员孙某某执。这时民警吴某某带领陈某某及保安何某某赶来进行劝阻维护现场秩序,景某某、景某甲两人便对民警吴某某、辅警陈某某、保安何某某进行推搡、辱骂、殴打,致何某某受伤。经鉴定,何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景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阔

检察官助理:蒙璐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景某某、景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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