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景某甲,曾用名景某乙,绰号**,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6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怀安县**乡**村。2004年4月27日张家口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景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怀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7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6月12日被怀安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玉莲,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由怀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并案审查。分别于2018年8月15日、2019年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依法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2019年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景某甲在担任**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该村从2014年6月份,使用集体资金建设了舞台建筑、路面硬化、道路护栏工程,分别由景某丙、景某丁、郝某某承建,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被告人景某甲利用其职务便利,私自于2015年10月31日利用景海明工程款侵占资金5万元。
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景某甲将该村机井一眼承包给宋某某,将5000元承包费据为己有。
2013年1月19日,被告人景某甲之妻徐某某承包该村集体机井一眼,2014年4月15日修建京新高速时,以25万元补偿款征占该眼机井,补偿款属集体资金。景某甲用该笔部分资金新打一眼机井,并由其自己管理经营。该景在未经过村两委会议定承包人补偿数额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集体资金10万元打入其妻徐某某账户据为己有,并利用新打机井开发票25万元冲账,掩盖其侵占10万元的事实。
2016年度中央、省二批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计划24万元为**村打配机井2眼,机井建在怀安县**专业合作社园区内。被告人景某甲将打井工程承包于董某某个人,工程款44800元;将电力线路及配变工程承包于怀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70000元;变压器18800元、JP柜12389.1元、设计费5315元、机井房30000元(根据报账资料)。被告人景某甲虚构万全县**钻井队为施工单位,并虚开该钻井队和董某某个人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4万元,致使怀安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和怀安县财政局将24万扶贫资金转账于万全县**钻井队,后从万全县**钻井队转于该景以达到控制资金之目的,该景挪用扶贫资金58695.9用于支付怀安县**专业合作社费用。
被告人景某甲于2015年12月19日收受郝某某贿赂2万元,2016年5月26日收受郝某某贿赂18977元;2016年5月26日收受景某丁贿赂75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承包协议书、信用社记账凭证、明细查询单、机井补偿协议及资料、村委会记账凭证、扶贫打井报账资料、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审核报告、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景某丙、景某丁、郝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甲利用其职务之便利,侵占村集体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利用其职务之便利,挪用扶贫资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利用其职务之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冀东红
检察官助理:武海艳
2019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