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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迦(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可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智迦(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寿腾,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可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丽丽,经理。
  原告智迦(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迦装饰公司)与被告上海可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饰网络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迦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寿腾、被告可饰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丽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智迦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可饰网络公司支付原告智迦装饰公司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9,8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可饰网络公司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阿克苏路XXX号嘉定新城宝龙广场1F的伊顿早教中心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智迦装饰公司,合同价款为99,000元,分四期支付,其中工程款的20%作为工程尾款应于工程移交完成两个月内支付,但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可饰网络公司辩称,欠付工程尾款19,800元是事实,但是不同意原告诉请。理由是: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具体包括其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使用方一直无法使用,且未就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装修材料有偏差;施工存在工期延误。就违约行为原告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20%违约金,违约金和尾款相抵后无需支付。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8日,原告智迦装饰公司(乙方、承包方)与被告可饰网络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伊顿早教中心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可饰网络公司将位于上海市嘉定新城宝龙广场1F的伊顿早教中心装修施工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发包给智迦装饰公司,承包范围:墙面装饰、地面装饰、天花装饰、水电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含拆除,搭设围挡。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35天。双方采用固定总价形式,合同价99,000(不含税)。关于工程价款,双方约定,进场前一周支付总工程款的30%(即29,700元)作为预付款,工程完成总进度的70%(墙面完成、天花完成、水电线路完成)支付总工程款的30%(即29,700元),工程完成支付总工程款的20%(即19800元),工程移交完成两个月内支付剩余20%(即19,800元)。合同另约定,如要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上述合同签订后,智迦装饰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进场施工,可饰网路公司依约支付了合同项下的第一、二、三期工程款。2018年1月6日,原告智迦装饰公司、被告可饰网络公司以及系争工程使用方伊顿早教中心负责人在场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可饰网络公司认为智迦装饰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材料有偏差以及工期延误,故余款19,800元至今未付,原告智迦装饰公司遂于2019年2月起诉来院。
  庭审中,双方确认,智迦装饰公司于2018年1月6日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前十五天完成了系争工程。
  审理中,被告可饰网络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与系争工程使用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邮件往来,欲证明系争工程使用方认为因系争工程质量不合格、材料有偏差、工期延误等要求扣除可饰网络公司工程款,因此本案中智迦装饰公司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智迦装饰公司认为,可饰网络公司与使用方之间的合同约定、邮件往来与本案中可饰网络公司与智迦装饰公司的合同并无关联,且工程竣工验收时可饰网络公司并未对工程质量、材料偏差或工期问题提出异议,可饰网络公司要求智迦装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依据。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被告可饰网络公司与案外人系争工程使用方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仅在可饰网络公司与案外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本案原告智迦装饰公司并不是上述《施工合同》的主体一方,《施工合同》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本案原、被告已于2018年1月6日签订《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可饰网络公司对其认为的质量问题、材料偏差等并未提出异议,在2018年1月18日使用方与可饰网络公司之间的邮件往来中亦未涉及系争工程质量问题,故仅凭上述邮件,本院难以认同被告可饰网络公司的辩称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智迦装饰公司与被告可饰网络公司签订的《伊顿早教中心装修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可饰网络公司应于工程移交两个月内支付剩余工程款19,800元,双方已于2018年1月6日签订《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且系争工程完工后已交付使用,故该款可饰网络公司应当支付给智迦装饰公司。可饰网络公司以系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材料偏差等提出抗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可饰网络公司辩称工期延误要求智迦装饰公司承担总价款20%违约金一节,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20%违约金系提前终止合同一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适用于工期延误的情形,且可饰网络公司并未对工期延误造成的其损失以及要求智迦网络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故本院对此不作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可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智迦(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800元。
  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被告上海可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可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原告智迦(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  忠

书记员:张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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