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智迦(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寿腾,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神麒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静。
申请人智迦(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神麒酒店有限公司仲裁申请案中提出财产保全,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智迦(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神麒酒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君默
书记员:陈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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