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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与被曲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春,黑龙江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曲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曲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6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某某以与被上诉人曲某某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杨晓涵
审判员 姜再民
审判员 赵明

书记员: 陆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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