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1********,户籍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室,**物流有限公司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曲某某驾驶鲁******/鲁*****挂重型半挂车,沿本市天桥区3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08国道355公里+100米处,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碾压,造成王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及胸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曲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在现场报警并等待交警的到来,本案刑事立案后,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其中,发破案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案发后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谅解书证实曲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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