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98********,汉族,大专文化,案发时系大连**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里**)。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曲某某自2019年10月起以兼职方式从事在网上以发送广告的方法为张某某推销赌博网站、联系赌博网站买家,至案发时共向101个QQ群组内19915个群成员发布搭建出售赌博网站类信息,未获利。2020年5月27日,曲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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