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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非法制造枪支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美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性,1971年4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美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彝族年期间,被告人曲某某在峨边街头购买了一把射钉器、一盒射钉弹及一根钢管。两、三个月后,被告人曲某某在其位于美姑县尔合乡尔合村的家中,使用电焊工具将射钉器成功改装成射钉枪。之后将其改装的射钉枪埋藏在住宅背后的土地里。

2020年3月27日下午15时许,美姑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曲某某位于美姑县尔合乡尔合村的家中后院搜出其非法制造、改装的射钉枪一支、射钉弹42发、铅弹16发。经鉴定:送检疑似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犯罪嫌疑人曲某某对其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美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冬勇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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