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桂华,女,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金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占春,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风云,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曲桂华与被告曲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曲桂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66,660元(计算方式为: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暂计至2019年12月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利率8333元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曲占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被判刑,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曲桂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钱 娟
书记员:孙婵琦,施韫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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