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曲策,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辉,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
申请人曲策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王某某银行存款和住房公积金在4.5万元范围内进行冻结。申请人曲策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和住房公积金45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宝恩
书记员:华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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