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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丽华与曹景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曹丽华,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义家,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景麟,男,195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监护人:曹景琪(系被告曹景麟之兄),住上海市华泾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治,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中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哲。
  原告曹丽华与被告曹景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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