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丽梅,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哈尔滨市道里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德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码91230102793091271N,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502号香榭丽舍C座2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魏凤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科院兽研所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代码1210000424009324A,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马端街427号。
法定代表人:步志高,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艳,该公司人事处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丽梅诉被告黑龙江德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公司)、中国农科院兽研所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以下简称农科院兽研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丽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被告德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农科院兽研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艳、张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丽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德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260元;2、请求判令德威公司支付2016年1月至10月的奖金3000元;3、请求判令德威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9472元;4、请求判令德威公司支付双休日未休加班工资118210.56元;5、请求判令德威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3450.24元;6、请求判令德威公司支付2016年11月工资2060元;7、请求判令农科院兽研所对以上6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曹丽梅于2006年7月入职农科院兽研所工作,具体工作是饲养员,负责动物饲养和孵化,月工资2060元,有劳动合同,有社会统筹保险。曹丽梅于2008年1月与德威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2016年10月20日,农科院兽研所人事处处长在其召开的职工大会上宣布说由于企业改制,包括曹丽梅在内的11个人被解聘了,有事找德威公司。2016年11月9日,德威公司找到曹丽梅,要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称如果不办后果自负。因其要求曹丽梅签订协议违法,曹丽梅未同意签。曹丽梅于2016年10月20日离开工作地,并交接工作完毕,直到目前农科院兽研所并未进行什么企业改制,还在正常生产经营,不过是以企业改制为名将曹丽梅解聘。曹丽梅认为德威公司解聘、辞退曹丽梅是违反法律和用工合同的,应向曹丽梅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各项损失。曹丽梅于2017年2月6日向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道里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但该委仅部分支持了曹丽梅的仲裁请求,而对曹丽梅要求的在职期间的双休日、节假日加班费及奖金未予支持。
德威公司辩称:一、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德威公司与曹丽梅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1、农科院兽研所单位出现客观情况;2、德威公司已履行内部程序。3、德威公司已于2016年11月24日将曹丽梅养老保险办理转移;4、曹丽梅已于2016年11月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上述双方办理养老、失业等保险手续均系曹丽梅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曹丽梅应当受其约束。(二)德威公司与曹丽梅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书第三十条有约定。二、加班工资无事实依据。2016年12月19日,曹丽梅签字确认的工资领取确认书,证明2016年8月至10月曹丽梅已领取加班工资共计1050元,曹丽梅再行主张加班费无事实依据。三、奖金无法律及事实依据。奖金,现行法律、法规无强制性规定,单位无明文规定。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四、带薪年休假工资已享受。曹丽梅在农科院兽研所工作,曹丽梅依法享受相应待遇。综上所述,德威公司认为与曹丽梅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及实体均合法,其赔偿金的请求不成立。曹丽梅主张的加班工资、带薪休假工资等均无事实依据,奖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曹丽梅全部申请事项。
农科院兽研所辩称:一、农科院兽研所退回曹丽梅合法。1、农科院兽研所将曹丽梅退回德威公司的事实依据。农科院兽研所由于单位出现客观情况(2016年第六次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第十条),导致派遣合同无法履行,曹丽梅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前置条件不存在。2、农科院兽研所将曹丽梅退回德威公司履行内部程序。农科院兽研所2016年第六次会议已作出决议。二、关于奖金。奖金是单位根据效益为嘉奖突出的贡献和业绩而发放的特殊的薪资,奖金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即单位可以自行决定发不发奖金,发奖金的条件和标准。国家对奖金发放无强制性规定。农科院兽研所无奖金制度明文规定,曹丽梅主张奖金无事实根据。三、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根据农科院兽研所2017年领导班子会议纪要精神。曹丽梅已分别享受带薪年假待遇,农科院兽研所无义务再行支付年假工资。四、关于曹丽梅主张双休日未休假工资。五、关于曹丽梅主张法定假未休加班工资。黑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黑人社发(2011)132号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农科院兽研所根据曹丽梅实际加班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双休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情况,据实支付加班工资。不存在应支付未支付的加班工资。综上,曹丽梅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曹丽梅全部诉讼请求。
曹丽梅、德威公司、农科院兽研所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证据A2签到表9张及团队加班情况表4张,因证据A9中的7月值班表与证据A2中7月加班签到表不能互相印证,德威公司与农科院兽研所对证据A9无异议,故对证据A9值班明细表5张本院予以采信,但德威公司与农科院兽研所对证据A2中签到表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又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对证据A2中的签到表不予采信;证据A2中的团队加班情况表因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证据A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因系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证据A4中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因该合同系空白合同书,无签字及盖章,本院不予采信。证据A8加班费发放明细表,因二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该证据恰恰能够证明曹丽梅的加班费已包含在德威公司每月向其发放的工资中。证据A10电话录音,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证据B1中的员工手册上无曹丽梅签字,无其他证据证明该手册内容已告知曹丽梅且曹丽梅知晓,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证据B1中的声明,因该声明中的签字明显与劳动合同书中曹丽梅的签字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证实该签字系曹丽梅本人书写,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证据B2劳动派遣服务合同2份、证据B3农科院兽研所退回员工派遣名单、证据B4对工会的通知及工会同意手续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C1关于聘用编外临时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C2的劳务派遣合同、证据C3的2016年第六次所领导班子会议纪要、证据C4的2016年第一次所领导班子会议纪要及2017年第一次所领导班子会议纪要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C5所网站发布关于发布SPF大动物房编外岗位招聘信息,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C7的2015年、2016年打卡记录,因该打卡记录不具有连续性、不完整,本院不予采信,但该证据中2016年春节后的带薪年休假5天中,曹丽梅有上班的打卡记录,可以说明曹丽梅并未在这段时间享受带薪休假,因该部分打卡记录系被告农科院兽研所出具,且与被告农科院兽研所出具的证据C4的会议纪要内容相矛盾,虽然会议纪要中决定了农科院兽研所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日期,但本院认为农科院兽研所举示的证据无法证实曹丽梅2016年在农科院兽研所会议纪要中规定的日期休带薪假5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月12日曹丽梅与德威公司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起,分别又于2011年1月18日、2013年1月9日、2015年3月12日共计与德威公司签订4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由德威公司将曹丽梅派遣至农科院兽研所担任饲养员工作,月工资为2060元。德威公司与农科院兽研所于2014年1月5日及2017年1月1日签订2份派遣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14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4日、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曹丽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由德威公司发放及缴纳。2016年1月18日农科院兽研所2016年第一次所领导班子会决定了2016年2月14日至2月18日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日。农科院兽研所2016年5月27日2016年第六次所领导班子会议纪要决定将曹丽梅工作的区域关闭,并要求在2016年10月20日前完成。2016年10月19日农科院兽研所通知包括曹丽梅在内的11名职工自20日起就不用上班,并告知曹丽梅将向其多支付一个月工资。2016年10月20日农科院兽研所将包括曹丽梅在内的8个人退回德威公司。退回原因为该批人员所在部门改制,经营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2016年11月22日曹丽梅与德威公司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说明书,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用人单位裁员,德威公司同意给付曹丽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895元。2016年11月24日德威公司为曹丽梅办理了哈尔滨市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将曹丽梅社保账户封存。2016年12月19日曹丽梅在德威公司的工资领取确认书中签字,领取了2016年10月工资,8月至10月的加班费共计1807.40元。2017年1月1日起曹丽梅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另查明,庭审中曹丽梅承认其加班费是在月工资中领取。至今曹丽梅未领取2016年11月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895元。
2017年2月6日,曹丽梅向道里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德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260元;2、德威公司支付2016年1月至10月奖金3000元;3、德威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9472元;4、德威公司支付双休日未休加班工资118210.56元;5、德威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未休加班费13450.24元;6、德威公司支付2016年11月份工资2060元;7、农科院兽研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道里区仲裁委于2017年5月8日作出哈里劳人仲字(2017)第56-1号及哈里劳人仲字(2017)第5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德威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曹丽梅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757.68元;二、德威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曹丽梅2016年11月工资2060元;三、驳回曹丽梅第二、第四、第五、第七项仲裁请求;四、德威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曹丽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895元。
本院认为:曹丽梅与德威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德威公司派遣曹丽梅到农科院兽研所从事饲养员工作,德威公司与农科院兽研所之间劳务派遣合同关系成立。关于曹丽梅要求德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260元的问题。农科院兽研所因关闭曹丽梅工作的区域,将曹丽梅退回到德威公司并为曹丽梅多支付一月工资,德威公司按照程序与曹丽梅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同意给付曹丽梅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895元,曹丽梅与德威公司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说明书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程序合法有效,德威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故对曹丽梅要求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26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曹丽梅要求德威公司支付2016年1月至10月的奖金3000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德威公司系用人单位,并没有支付奖金的义务,另外,曹丽梅的该项诉讼请求是估算得出的并未举示证据证实,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曹丽梅要求德威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9472元的问题。从农科院兽研所举示的证据C4中的会议纪要及证据C7的年打卡记录相互矛盾,由此本院认为可以认定曹丽梅在农科院兽研所要求全体职工休带薪年假期间并未休假,农科院兽研所亦未举示证据证明曹丽梅在2016年休带薪年假,故对曹丽梅2016年的带薪年休假的诉请,应按照曹丽梅的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曹丽梅要求按照200%的标准支付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支持947元。曹丽梅2006年至2015年的带薪年休假已经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曹丽梅要求德威公司支付双休日未休加班工资118210.56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3450.24元的问题。庭审中曹丽梅自认加班费是通过银行卡支付且在领取的工资中体现,超过基本工资的部分均为加班工资;德威公司举示的证据B5中的工资领取确认书亦表明曹丽梅领取的工资中包括加班工资,故曹丽梅的该两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曹丽梅要求德威公司支付2016年11月工资2060元的问题。因德威公司在庭审中同意支付曹丽梅2016年11月工资2060元,对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曹丽梅农科院兽研所对以上6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曹丽梅的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德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丽梅2016年带薪年休假工资947元及2016年11月工资2060元;
二、驳回原告曹丽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黑龙江德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新颜
人民陪审员 王丹萍
人民陪审员 程乐乐
书记员: 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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