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伟,男,1959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诗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轶杰,男,198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晓强(上海洋梵竞实业有限公司推荐),男,1990年9月11日生,住安徽省。
被告:王嘉迪,女,199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云彬,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伟诉被告曹轶杰、王嘉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伟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诸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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