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曹保田、鲍迎娣等与曹学武、曹巧珍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曹保田,男,194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鲍迎娣,女,194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曹静,女,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孝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学武,男,194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曹巧珍,女,195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告:曹璞君,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XXX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郭昕。
  原告曹保田、鲍迎娣、曹静与被告曹学武、曹巧珍、曹璞君、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曹保田、鲍迎娣、曹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曹保田、鲍迎娣、曹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梁钟芳

书记员:刘志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