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克春,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天棋,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琳,女,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曹克春与被告董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曹克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曹克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克春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管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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