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其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得焰,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基寓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岑月鸣。
原告曹其飞诉被告基寓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曹其飞在收到本院签发的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后未按期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倪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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